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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心 - [阿瓜] 最新评论


阿瓜 于 2006-09-26 23:35(18 年以前) 发表:
中国网民反恶搞法
2006-9-15 14:52:34 阅读(2295) 引用通告 分类: 网易乱弹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网上恶搞行为,规范整顿恶搞市场,保卫文化安全,特此制定本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恶搞行为,是指拿大腕的作品开涮而且涮得比大腕还高明让大腕很没面子的行为。

  第三条:为加强对网上恶稿、乱弹等行为的管理,特此设立“乱弹恶搞行为管理办公室”,简称“乱搞办”。

  第四条:“乱搞办”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一切恶搞行为,对恶搞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微观处理,规范各类恶搞行为,取缔处罚各类非法的、不正当的恶搞,确保合法相搞的权利。

  第五条:网上一切恶搞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经“乱搞办”审查确认之后,颁发“准搞证”,双方凭证开搞。

  第六条:凡属于中国网民,男子年龄超过二十二周岁,女子年龄超过二十周岁,身体健康,不是近亲,没有残疾痴呆等不适于恶搞的病症,均有资格到“乱搞办”申请“准搞证”。

  第七条:申请“准搞证”者,需持街道居委会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还需持大队赤脚医生开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双方近期免衣照片两张,以及手续费人民币250元。(注:严禁以网上虚拟货币代替)

  第八条:严禁以下各种恶搞行为:

  [1] 在没有领取“准搞证”的情况下开搞。

  [2] 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默许、半推半就等情况下,强行开搞。

  [3] 搞得对方十分不爽,让对方觉得被搞是很可怕的事。

  [4] 搞得对方无比愤怒,以至于说出“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这样搞玷污了红色经典”之类的话。

  [5] 勾引起广大网民的恶搞欲望,刺激得广大网民跃跃欲试、打算集体恶搞的各类具有煽动性、诱惑力的恶搞行为。

  第九条:对于从事非法恶搞活动者,“乱搞办”将予以严厉打击,进行严厉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凡未领取“准搞证”而私自恶搞者,责令立即停止恶搞,掐断高潮,脱离接触。在双方补办手续,并处以双倍滞纳金后方可继续进行。

  [2] 凡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恶搞者,由“乱搞办”予以逮捕,责令其磕头认罪、洗心革面,老老实实改造,争取重新做人。

  [3] 凡恶搞诞生于六七十年代的老处女,使其受到强烈刺激者,除以上处罚外,还将责令恶搞者承担精神补助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乱搞办”在严管严罚的同时,也要表彰先进,奖励合法恶搞者。目前决定试行恶搞评级制度,对于在网上遵守法律、服从领导的恶搞工作者进行分级制管理。

  分级标准暂定如下:

  三等:骚扰级恶搞战士

  二等:破鞋级恶搞能手

  一等:强暴级恶搞专家

  特等:超级AV明星级恶搞大师

  第十一条:本法律一切解释权归“乱搞办”所有。

作者:竹林第八大贤
© 欢迎转载,注明“网易文化乱弹广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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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小辉 建站于 1997 ◇ 做一名最好的开发者是我不变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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