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看到这个标题之后,别以为我是故意制造耸人听闻“标题党”。请先看本周的两篇新闻:
贵州官员性侵幼女案定性存争议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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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名公职人员是:47岁的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38岁的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28岁的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27岁的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43岁的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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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余德平和其他相关人员这几天被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恐怕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
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后,请再接着这篇新闻:
爬树窥探女邻居 一男子被判强奸罪
来源:网易 引用:https://www.xiaohui.com/weekly/great-country-great-law.htm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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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看了这两篇新闻,我们想笑,却有点笑不出来的味道。神奇的土地,公正的法律,很好很强大。偷窥女邻居,强奸处之;强奸幼年女,嫖宿论之。比红楼梦里的葫芦僧还葫芦僧。两地官府断案之神,给广大公仆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同志们,历史的教育是深刻的啊,宁可提枪嫖幼女,不可爬树窥少妇!”
还好,民口悠悠,扬子晚报就登了一篇评论,其中提出了一个设想:假如,爬树偷窥的,不是市民李某,而是习水公仆;性侵幼女的,不是习水公仆,而是市民李某。那么,事情演变会怎么发展?——那肯定是性侵的李某强奸幼女无期或死刑,爬树的公仆因“生活作风问题”教育教育放回家。多么神奇的法律啊!
在写此文( https://www.xiaohui.com/weekly/great-country-great-law.htm )的时候,正好看到 Google Reader 里连岳写的一篇评论,谈到如何禁止官员强奸幼女,他说,建议我国修改刑法,改成“奸淫不满于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样以后,再也不会有官员奸淫幼女了。要是万一以后,官员们又开始强奸四岁以下的幼女怎么样?--至少我们可以说,改革,就是要摸着X头过河。
这真是一个好建议。为了避免公仆们再犯错,快快修改法律吧。